IE浏览器版本过低,请更新IE浏览器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X
微信公众号
打开菜单 关闭菜单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五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五章 保管宾客贵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设置配有双锁的宾客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宾客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作出书面规定,并在宾客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二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宾客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宾客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饭店应当提示宾客,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宾客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内灭失、损毁的贵重物品,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宾客结帐退房离开饭店未提走寄存的贵重物品,饭店可以将宾客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提存。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宾客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三十二条 宾客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512 |ICP主体备案号 浙ICP备180446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