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浏览器版本过低,请更新IE浏览器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X
微信公众号
打开菜单 关闭菜单

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八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八章 洗衣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宾客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宾客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宾客如有特殊要求应当事先在洗衣单上注明。宾客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饭店服务员将衣物送洗前,应当检查衣物有无破损,若有破损应当交宾客确认,再交洗衣房洗涤。对洗涤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毁损,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宾客将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宾客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512 |ICP主体备案号 浙ICP备180446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