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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规范(第三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十四条 饭店应当制定商品或服务的合理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饭店如给予宾客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六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宾客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完整的一“间/夜”为当日14时至次日12时。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加收一天房费。早晨6时以前入住的可收取前一夜房费,但饭店须明确告知宾客。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宾客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十八条 住店宾客在饭店的餐厅、酒吧、娱乐等场所签名消费时,饭店可要求宾客出示有效签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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