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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七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七章 餐饮

  第三十五条 饭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卫生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饭店采购的原料、食品、酒水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食品和酒水。重大活动与大型宴会须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第三十七条 饭店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三十八条 饭店可以谢绝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 饭店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等,由于质量原因,使宾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给予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一倍。

  第四十条 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给宾客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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