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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二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九条 饭店应与宾客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条 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已预订的宾客(包括确认预订和保证预订)不能入住时,饭店应当主动为宾客安排当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饭店承担。对口头预订(含电话预订或未确认的网络预订),饭店须与宾客约定客房保留时间,超出保留时间时,饭店有权出售预订的客房。

  第十一条 饭店应当与团队、会议、长住宾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宾客进店和离店的时间、客房数量、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 饭店在办理宾客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宾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饭店可在宾客入住时收取相应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拒绝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或其他宾客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严重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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