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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六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六章 保管宾客一般物品

  第三十三条 饭店保管宾客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宾客行李寄存牌。

  第三十四条 宾客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宾客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宾客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需向饭店声明,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宾客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饭店存在明显过错的,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宾客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毁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客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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