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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九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九章 停车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饭店应当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护宾客车辆的安全。饭店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或泊位停车服务,并与宾客达成约定。

  (一)饭店收取停车保管费,并向宾客签发停车凭证。饭店凭证取车,取车人未能交付凭证的,饭店有滞留车辆、阻止其取车的权利,直至验明车主身份。饭店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保管期间车辆的灭失或毁损由饭店负责赔偿;

  (二)饭店收取泊位租赁费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时,应向宾客明确告知仅提供停放服务。饭店对车辆的灭失和毁损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有条件的饭店均应建立停车证(卡)管理制度,停车发证,凭证取车;

  (三)饭店应当推广为停车场宾客车辆购买保险。

  第四十四条 饭店应当提示宾客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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