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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第四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四章 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饭店必须为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饭店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符合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等安全设施和指示,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逃生指南。

  第二十一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宾客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宾客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宾客自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饭店应当保护宾客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宾客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宾客下榻的房间,饭店日常清扫或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火警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复杂的设施设备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宾客。因饭店设施的质量不合格而给宾客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饭店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饭店应提醒宾客合理使用饭店提供的设施、设备。宾客不按使用说明或不听从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宾客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饭店及其他宾客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饭店可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宾客人身安全,饭店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宾客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床上等容易着火的场所吸烟;

  (二)、在客房及走廊等场所使用燃具、炉具及3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三)、其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饭店应当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或区域提供明显的告示,要求宾客在住店期间,采取以下自身安全保护措施:

  (一)、外出时确认房门已上锁;

  (二)、就寝时使用房门内锁及安全链;

  (三)、有人来访应确认后再开门,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饭店联系;

  (四)、尽量避免与来访者在客房内会面;

  (五)、洗澡时将浴帘放入浴缸内;

  (六)、不要开着门躺在床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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