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浏览器版本过低,请更新IE浏览器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X
微信公众号
打开菜单 关闭菜单

浙江省饭店行业规范(第十章)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07-05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饭店有义务提醒宾客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宾客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饭店有义务提示宾客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宾客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宾客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的费用,因此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宾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饮酒过量的宾客,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宾客在店内醉酒。宾客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宾客结帐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宾客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宾客,或替宾客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宾客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遗弃物品处理。

  第五十条 饭店与宾客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饭店业协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饭店有责任对恶意拖欠消费帐款的客户向协会举报,以便形成饭店财务安全预警机制。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512 |ICP主体备案号 浙ICP备180446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