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2-11-02为使协会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协会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特制定此制度。
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本管理条例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员工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协会经营管理。
4.单位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是全体员工。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制的员工有权享受单位依法规定的劳动、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
2.所有合同制员工有积极为单位工作的义务,有维护单位声誉和形象的义务,有遵守单位依法规定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义务,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2.由于经营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也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有关手续。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协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其他符合政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培训制度
1.任何部门接受到的培训邀请或通知应递交于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批示给予适当的安排。
2.如在其培训期间或培训旅程中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