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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第四届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来自: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2-10-11


2021年6月8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法律,由全省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饭店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原则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按照浙江省饭店业协会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报送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的性质及在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长单位20000/年;

(二)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三)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

   (四)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理事单位 2500元/年;

(五)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单位 1500/年;

第七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确有困难的特殊会员,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保证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举办的论坛、培训、内参、网站、考察活动等。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条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费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财务预算管理。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将应交会费上缴协会财务部门,也可通过银行汇寄到浙江省饭店业协会。

第十一条 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16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实行,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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